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福清市**街道**村**号。2020年6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1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9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住福清市**街道**村**号。2012年4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2月23日、2016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分别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杨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为出售氯胺酮(俗称K粉)联系了被告人杨某,让其寻找毒品买家,被告人杨某将该情况告诉吸毒人员陈某某,陈某某同意购买氯胺酮。之后,被告人杨某通知被告人郑某某到福清市**街道**小区附近的瀚轩阁茶店。被告人郑某某携带约15克氯胺酮到该茶店,由郑某某与陈某某一起进入茶店内的小房间进行毒品交易,郑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向陈某某出售约15克氯胺酮。2020年5月28日晚,公安机关从陈某某驾驶的闽******小车内扣押一袋重13.5克(含袋重)疑似毒品K粉白色粉末,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毒品检出氯胺酮成分。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郑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某被福清市公安局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毒品照片;
2.书证:户籍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刑初字第647号、第1250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释放证明书、福清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关于被告人杨某协助劝投在逃人员丁某某的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郑某某、杨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氯胺酮约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贩毒人员,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杨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家华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886019****。
2.被告人杨某现取保候审于福清市**街道**村**号。保证人杨**,联系电话1396072****。
3.案卷材料和证据 册 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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