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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杨某甲等11人诈骗案)_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号。2019年9月26日因非法出境至缅甸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28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200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乡**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非法出境至缅甸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7********,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住浦城县**镇**村**号。2019年9月26日因偷越国边境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 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6********,景颇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号。2019年9月26日因持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境至缅甸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7********,傣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民委员会**社。2019年9月26日因持用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境至缅甸被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 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94********,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街道居民委员会**片区**号。2019年9月26日因非法出境至缅甸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 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200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镇**西路**号。2019年9月26日因非法出境至缅甸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 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1********,景颇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厂宿舍。2019年9月26日因非法出境至缅甸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 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8********,景颇族,大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社。2019年9月26日因非法出境至缅甸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 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9********,汉族,中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安溪县**镇**居委会**社区。2019年9月26日因非法出境至缅甸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 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93********,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住襄樊市樊城区**居委会**组。2019年9月26日因非法出境至缅甸被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6日止)。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6日经通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通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黄某甲、苏某某、杨某甲、郭某某、许某某、李某某、黄某乙、杨某乙、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王某某(在逃)在缅甸木姐地区租赁东鑫赌场,将其改造为一个专门从事“杀猪盘”电信诈骗犯罪的境外窝点,由黄某丙(在逃)担任东鑫5诈骗团伙的总负责人,从中国境内招募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苏某某、马某某、许某某、杨某甲、李某某、张某甲、郭某某、黄某乙、杨某乙等人陆续加入东鑫5,采取在网上发布网赚兼职信息、聊天交友等形式,诱骗他人进入该团伙控制的英发国际、路发国际等虚假彩票平台网站、APP进行赌博,后通过虚构不同身份、利用多个聊天账号在群聊里发投注计划、冒充客户在群里聊天、发布虚假盈利图片烘托群聊气氛,诱导被害人跟着投资及后台人为修改开奖结果等的方式,对我国境内受害人实施诈骗。其中郑某某为东鑫5总监,协助负责东鑫5的日常管理;苏某某、黄某甲负责窝点资金转移及后台工作;马某某、杨某甲、许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黄某乙、杨某乙张某甲冒充指导老师以指导客户投资为由跟被害人聊天,将被害人拉入群聊,利用多个聊天帐号、虚构不同身份在群聊里发布投注计划、冒充客户在群聊里聊天烘托投资气氛、发布虚假盈利图片骗取受害人信任,误导被害人跟着计划投资,且杨某乙还负责接待新客户,将新客户推荐给导师。

2019年5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马某某,杨某甲、许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黄某乙、张某甲、杨某乙采取上述方式先后骗取山东省枣庄市张某乙共计42719.99万元;骗取云南省昆明市余某某共计69092.92元。其中被告人马某某、黄某甲参与实施诈骗111812.91元;被告人杨某甲、郭某某参与实施诈骗81124.92元;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参与实施诈骗80657.88元 ;被告人郑某某、苏某某、黄某乙、杨某乙参与实施诈骗52534.07元;张某甲参与实施诈骗1320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书证;5、辩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十一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其中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马某某,杨某甲、许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黄某乙、张某甲、杨某乙等十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马某某,杨某甲、许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黄某乙、张某甲、杨某乙、苏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郑某某、黄某甲、马某某、许某某、杨某甲、郭某某、黄某乙、杨某乙、苏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与王某某、黄某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黄某甲、马某某,杨某甲、许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黄某乙、张某甲、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建军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乙、马某某、苏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某、杨某甲、张某甲、黄某乙、黄某甲现羁押于通某某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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