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2978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小阿超”),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6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姬某某(绰号“灵逍”),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孙军,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曾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豆豆”),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曾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1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姬某某、孙军、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2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因看到其哥哥的朋友在瑞安市塘下镇伯爵KTV门口与章某某发生纠纷,遂上前踹了章某某一脚。在场的被告人姬某某、孙军、杨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见状也一同上前殴打章某某,致其受伤。其中被告人姬某某持伸缩棍、田某某持匕首、被告人郑某某、孙军、杨某某用拳脚对章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章某某主要损伤为右大腿一创疤长14.0CM(已经扩创延长)及下唇一穿透创疤长1.0CM,其中右大腿创疤致右股动静脉、股神经分支、右缝匠肌断裂,失血性休克(垂危),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姬某某、孙军、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扣押清单、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吴某某、陈某某、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姬某某、孙军、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搜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姬某某、孙军、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姬某某、杨某某、孙军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姬某某、孙军、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丽香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姬某某、孙军、杨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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