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四川省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盐边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李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被盐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盐边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11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家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盐边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雇佣焊工郑某某在自家位于**镇**村**社**处芒果地内焊接输水钢管,并请李某乙前来临时帮忙。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从9时许开始焊接,在焊接过程中,三人分工协作:郑某某主要负责使用电焊机焊接钢管,李某甲、李某乙主要负责往现场搬运钢管以及用喷雾器将焊接钢管周围杂草喷湿防火。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吃完午饭后回到芒果地内继续焊接钢管,三被告人先用喷雾器把焊接周围杂草喷湿后,郑某某使用电焊机开始焊接,李某甲、李某乙则在一旁休息。刚开始焊接几分钟,郑某某焊接产生的电焊渣沿着钢管内壁滑落到下方杂草处,引燃了杂草。三被告人立即进行扑火,并通知打火队前来帮忙救火。但是由于风大,火势没有得到控制,烧毁了部分村民芒果地,并引发了山火。经盐边县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局检验:火灾过火林地面积95.31公顷。其中地类为有林地48.94公顷,灌木林地46.37公顷;林种为薪炭林87.87公顷,用材林7.44公顷。林地权属为:**镇**村**组集体林54.32公顷、**镇**村**组集体林29.87公顷、林改未确权面积11.12公顷。
火灾发生后,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郑某某获得了被烧林地村民小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图、指认笔录;检验报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野外作业时,由于防火措施不当引发山火,造成过火林地面积95.31公顷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 三名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郑某某:1811386****,
李某甲:1811386****,
李某乙:1355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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