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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李某某等人开设赌博、赌博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大同市左云县**街**楼**,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住大同县**街,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李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6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住大同市**号,因涉嫌赌博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决定对李某某取保候审,其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集资诈骗罪,宋某某、李某某涉嫌赌博罪、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在“聚彩网”上注册用户,至此郑某某每天在“聚彩网”上赌博两到三个小时,2019年7月份被告人郑某某成为“聚彩网”的平台代理。从2019年11月7日到2019年12月6日累计投注5540356.55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利用扫描二维码方式招收团队人员共45人,其中10人进行了投注。从2019年11月7日到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郑某某共收到“聚彩网”代理提成10886.44元。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为了挣取高额利息,明知被告人郑某某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其中被告人宋某某为郑某某提供赌资1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为郑某某提供赌资56.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为从郑某某处获取高额利息向他人大量借款,案发后李某某主动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并取得了出借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艳

检察官助理:王喆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现被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随案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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