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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朱某甲等伪造公司印章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1209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淮北市相山区**厂**楼**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安徽省淮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萧县人,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村**幢**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朱某甲、张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 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郑某某帮朱某甲为其经营的“鑫之联”汽修厂办理用电增容业务,后在办理过程中发现该项业务需要汽修厂所在地皮(相山区濉溪路81号)的出租方淮北市**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被告人郑某某、朱某甲为尽快办理用电增容业务,在2018年7月底的一天,二人驾车到被告人张某甲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建安路与古城路交叉口东北角的“新世纪”广告店内,由郑某某、朱某甲提供淮北市**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样本,张某甲使用店内电脑伪造了一枚带有“淮北市**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印章,并使用该枚伪造印章在朱某甲向国网淮北供电公司申请用电增容业务的纸质资料上加盖了五处印记,后将该枚伪造印章按约定留在张某甲店内被张某甲销毁。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检材上的“淮北市**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被告人郑某某、朱某甲、张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19年4月4日,淮北市**集团有限公司对朱某甲私刻公司公章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承诺书、党员回复函、报案材料、用电资料、合同、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郑某某、朱某甲、张某甲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 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朱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朱某甲、张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岩

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朱某甲、张某甲现在其处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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