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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朱某某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9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3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浙江省武义县**乡**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邱某某明知章某甲(已判决)、章某乙(已判决)在武义县茭道镇上下坑村舍坑地块(自强化工厂区后山延伸地段)非法开采矿石,仍以单价170-18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向章某甲、章某乙购买非法开采出来的萤石矿1000余吨,共计20万余元。

被告人郑某某主动退出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朱某某主动退出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邱某某主动退出人民币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茭道镇国土资源所关于上下坑村“舍坑”地块的占用林地采石相关情况说明、监察中队巡查记录、领(付)款凭证、购矿清单、银行流水等;

2.证人章某甲、章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邱某某明知是非法开采的萤石仍予以收购,价值20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朱某某、邱某某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美仙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158*******)、朱某某(137*******)、邱某某(138*******)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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