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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曾某某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128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路**号,务工,群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务工,群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3 月开始,“苏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在**APP上建立“**红包群”,拉拢人员以发红包扫雷的方式进行赌博。邹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罗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加入该赌博群,以股东身份采取“返水”方式发展拉手拉拢赌客入群赌博,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开始受雇充当红包奖励员,苏某乙(另案处理)前期受雇充当红包奖励员,2019年5月份开始负责配合拖拉机扫尾,将扫尾号里的钱转到拖拉机赔付号。被告人曾某某以及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拉手,拉拢他人入群赌博。该赌博群以“**”账号抢红包的方式抽头渔利。同年10月份,该赌博群被查获。经查,该赌博群内参赌人员达400余人,日常参赌人员达100人以上。从2019年8月中旬至10月中旬,该赌博群抽头渔利人民币11237194.61 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5个月,期间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75000元,被告人曾某某参与7个月,期间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从曾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两只,从郑某某处扣押作案工具手机两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 证人证言:证人宁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以及同案犯邹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 电子数据:手机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曾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某某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取保候审。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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