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刑检刑诉〔2018〕3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6********,汉族,高中文化,系蛟河市**煤业有限公司办公室**、火工品负责人及保管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胡同**号,现住蛟河市**街**小区**栋。曾因赌博,于2009年6月23日被蛟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贰仟元;曾因蛟河市快通网吧法人郑某某在营业中发现上网人员吸烟不予制止,于2009年11月17日被蛟河市公安局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曾因蛟河市快通网吧法人郑某某在营业中发现上网人员吸烟不予制止,于2010年1月1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元。现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18年8月30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系蛟河市**煤业有限公司爆破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现住蛟河市河北街E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18年8月30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蛟河市**煤业有限公司爆破员,住蛟河市**乡**村**屯。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18年10月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蛟河市**煤业有限公司爆破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路**号,现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新区**小区**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18年8月30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系蛟河市**煤业有限公司爆破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路**号,现住蛟河市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于2018年8月30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蛟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曹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郑某某在任蛟河市**煤业有限公司火工品负责人、办公室**及炸药库保管员期间,指使本单位爆破员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曹某某等人,领取雷管后交给其保管。2018年3月末至8月,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曹某某等人在炸药库领取雷管脱离监控区后,违反规定将全部或部分雷管交给郑某某总计11350枚,后郑某某将雷管非法储存在自己办公室的床下,使用于蛟河市**煤业有限公司其他没有爆破员的班上的生产以及在节假日、国家法定假日的煤矿生产。其中,郑某某冒用爆破员史某某的名义领取雷管600枚非法储存,冒用爆破员丁某某的名义领取雷管200枚非法储存,侯某某提供雷管2550枚给郑某某非法储存,张某某提供雷管2000枚给郑某某非法储存,李某甲提供雷管1200枚给郑某某非法储存,曹某某提供雷管900枚给郑某某非法储存,姜某某(外逃)提供雷管2300枚给郑某某非法储存,李某乙(外逃)提供雷管1000枚给郑某某非法储存,肖代成(外逃)提供雷管600枚给郑某某非法储存。2018年8月29日,蛟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在被告人郑某某办公室床下依法搜查出5200枚雷管予以扣押。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曹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刑事判决书复印件;(2)蛟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4)吉林市**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证明及扣押雷管清单;(5)吉林市**民爆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蛟河分公司接收证明及扣押雷管清单;(6)雷管发放登记卡;(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发改运行[2016]593号;(8)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执法手册;(9)爆破作业技能与安全;(10)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11)民用爆炸物品信息;(12)蛟河市**煤业有限公司文件[2017]27号;(13)发放雷管小票、雷管打码编号清单及领用人等详细清单;(14)发放雷管小票、雷管打码编号清单及领用人等详细清单从145张小票(雷管发放登记卡)、爆破记录本中核对清单及照片;(15)扣押雷管打码编号清单及领用人等详细清单及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搜查笔录及照片;(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曹某某非法存放爆炸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植
2018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侯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曹某某现羁押于蛟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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