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莆田市涵某某,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4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0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初至5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莆田市涵某某**镇**村**号房屋内提供麻将桌、扑克牌等赌具供方某乙、方某丙、蔡某某、陈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其中以“三公”形式赌博是从赢钱超过500元(人民币,下同)的庄家处抽取20-50元不等的“堂金”,而麻将赌博是每桌收取100元的“堂金”。被告人方某甲在上述赌场内负责打扫卫生、准备饮食等,在被告人郑某某不在场时帮忙看场和收取“堂金”。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方某甲共获利约1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方某甲于2019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方某乙、方某丙、蔡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指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1100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并视退赃情况、社会调查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冰姿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方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1593****)。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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