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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徐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二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农民,住沛县****号。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沛县**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徐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18日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苏CS****的轻型货车行驶至沛县汉韵家园小区北门附近时与徐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徐某乙受伤住院。在入院时被告人郑某某、徐某甲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在明知徐某乙是交通事故致伤的情况,仍对医院谎称系自己摔伤,后骗取医疗保险基金15374.52元、医疗救助金3842.33元,合计人民币19216.85元。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退还所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金1921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沛县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核查登记表等书证;

2.​ 证人徐某丙、徐某丁等人证言;

3.​ 被告人郑某某、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疗救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徐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3-5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兴伟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徐某甲均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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