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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徐某某非法拘禁案、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上饶市信州区**局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小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徐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郑某甲、徐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潘某某因欠被告人郑某甲钱款于2016年1月1日20时许驾车至广丰区**街道**街路段附近时被郑某甲、郑某某(刑拘在逃)、徐某甲等人驾车拦停。郑某甲、郑某某、徐某甲等人将潘某某拉上郑某甲驾驶的宝马X5轿车上,后由郑某甲驾驶往铜钹山方向行驶。中途郑某某、徐某甲等人用拳头殴打潘某某几次。至铜钹山境内时,郑某某、徐某甲等人继续殴打潘某某,并让潘某某跪水坑。郑某某拉尿给潘某某喝,徐某甲向潘某某灌泥巴水。后郑某甲等人将潘某某带回至广丰城区**街道**花园附近让潘某某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后方放潘某某离开。后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某构成轻微伤伤情。

(二)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

2013年被告人徐某甲通过摇号取得广丰区芦林街道芦惠家园7栋502室的长期租住权并入住,其在该房子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2014年6月中旬,徐某某到徐某甲家中,后徐某甲、刘某某、徐某某三人一起在房间内吸食冰毒;2014年7月中旬,徐某某再次来到徐某甲家中,当时刘某某在屋内,后徐某甲、刘某某、徐某某三人在屋内共同吸食冰毒;2014年8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带邓某某(外号“露露”)到徐某甲家中,由邓某某出资200元购买了冰毒,后徐某甲、刘某某、邓某某三人在屋内共同参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厦门市第一看守所临时寄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表、扣押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俞某某、徐某某、刘某某、邓某某邓某某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郑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徐某甲非法剥夺被害人潘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在途中对潘某某实施殴打,其两人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其家中三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徐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郑某甲、徐某甲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郑某甲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兆武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徐某甲现被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换押证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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