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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1、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文化制模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徐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4********,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18时许,郑某某、徐某某夫妻和邻居周某丙、刘某某夫妻因房屋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双方互掷砖头,在冲突中,郑某某用毛竹打中周某丙的头顶,周某丙向郑某某扔砖头,击中郑某某的头顶,徐某某向刘某某扔砖头,击中刘某某的上嘴唇。经鉴定周某丙和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郑某某、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1月10日上午,郑某某、徐某某接到大石派出所民警电话后自动到派出所,然后由民警带到广丰区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11月13日,郑某某、徐某某赔偿周某丙、刘某某医药费等90000元,郑某某、徐某某的行为得到周某丙、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物品照片2张、和解书1份、刑事谅解书2份、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2张、人口信息查询表2张、广丰区中医院住院记录3份、CT6份;

2证人证言: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周某丙、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广丰司鉴[2020]临鉴字第270号、第268号、第315号、第313号、照片16张;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临鉴字第1076号、第1082号、照片19张;

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3张;

7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具有自首、初犯、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赔偿并得到谅解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争鸣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徐某某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CT片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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