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5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住河南省拓城县**乡**街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期间,夏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成立**有限公司,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解散。2018年10月,夏某某、唐某某、黄某某、甄某某、李某某、卓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深圳市龙岗区**路**楼合伙组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2月,汪某某、夏某某、黄某某、唐某某、曾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又成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道**中心**室。2019年6月1日,**公司与**公司合并办公。
上述三家公司运营模式相同,均通过网站推广及拨打“话术”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害人,恶意夸大被害人“藏品”价值,向被害人发送雅昌网上高价的拍卖成交记录,及伪造的公司拍卖成交率等,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高价拍卖“藏品”为由,诱骗被害人至公司商谈,再由公司宣称的“古董鉴定老师”对客户“藏品”进行吹嘘,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通过签订委托拍卖服务协议,骗取被害人高额服务费,实则公司安排群众演员参观展览或由外包公司安排人员虚假举牌等制造假象,再以剪辑的虚假流拍视频等对被害人进行安抚。至2019年6月17日被查获,**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取魏某某等139名被害人共计232.94万余元,**公司采取上述方式共骗取33名被害人共计57.7万余元。其中:
1.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参与骗取被害人金某某4万元。
2.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3月至6月,在担任**公司业务员、副总监期间,与业务员钟某某(另案处理)参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冯某某共计1.64万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劝投同案犯蹇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已退赔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服务协议,委托拍卖协议,收据,话术本,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金某某、陈某某、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上述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郑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139********)、郑某某(188********)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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