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公诉刑诉〔2019〕11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7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1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显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孝周,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金乡镇汤鉴垟路108号。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显挺、陈孝周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底至8月3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显挺、陈孝周经商量,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先后利用QQ群(群名“劲爆50-500禁单雷”、“禁50-500禁财源广进”等),以抢红包押注尾数的方式聚众赌博,涉案赌资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人郑某某系赌博群群主,被告人张某某负责财务,被告人陈显挺、陈孝周负责在群里发红包烘托赌博气氛。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陈显挺于2019年8月31日、10月16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同年10月13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陈孝周与平阳县公安局民警约定投案事宜后,于同年10月1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银行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等;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显挺、陈孝周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显挺、陈孝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显挺、陈孝周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陈显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孝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显挺、陈孝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鹤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陈显挺、陈孝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