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86********,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被隆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6********,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任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先后租用隆化镇**小区**号楼**单元**房间、隆化镇**小区**号楼**单元**房间容留于某某、袁某某、瞿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田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利。被告人任某某利用其出租车司机的身份,为他人介绍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为卖淫人员提供卖淫活动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克军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羁押于隆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在原籍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 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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