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78********,中专文化,汉族,群众,户籍地为博山区**村**号,被捕前住址为博山区**区**村,系博山区**厂职工。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70********,高中文化,汉族,群众,户籍地和被捕前住址均为博山区**号**单元**号,在**电机有限公司打工。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2时16分许,章某某拨打110报警称:因有一人在店内醉酒发生纠纷。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李某甲、高某某接警后带领协警李某乙等人迅速赶到现场,经了解,郑某某、张某某、魏某某等人在博山区**街**餐馆喝酒时,魏某某、郑某某因嫌饭店老板上酒杯上的慢,与老板章某某发生争吵,后郑某某、魏某某先后将餐桌上的酒杯及餐盘摔碎,郑某某还用拳头击打店内烤肠机的玻璃外壳,从一侧推烤肠机,导致烤肠机上的烤肠散落在吧台上。民警在现场处警期间,郑某某、张某某、魏某某三人不听民警劝阻,言语激烈,大吵大叫,不配合民警执法行为,后民警对郑某某、魏某某进行口头传唤时,被告人张某某上前用手多次推搡执法民警,阻止民警带走郑某某,语言叫嚣称“推民警怎么样”等话,被告人张某某后被民警制服。执法民警在口头传唤带离郑某某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抗拒传唤,并用右手击打协警李某乙面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章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执法记录仪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雪峰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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