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路**巷**号楼**单元**室,现住合肥市包河区**栋**室。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西郊街道铁岭村五社,现住合肥市包河区**栋**室。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21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栋**室自己的房间内容留于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19年8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栋**室自己的房间内容留于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9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栋**室自己的房间内容留于某某、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二人在合肥市包河区**栋**室自己的房间内容留刘某某、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崔某某多次在自己的房间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 伟
检察员 吴玲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崔某某现被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