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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宋某某等人协助组织卖淫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马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12199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镇**村**屯,捕前住址吉林省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寓**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区大队抓获,于2019年10月2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回三河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4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2********,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捕前住址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119970********,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号捕前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租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7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9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乡**村**屯,捕前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公寓**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71995********,汉族,中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镇**村**号,捕前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村租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7********,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街**号楼**单元**室,捕前住址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81986********,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0日被三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将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于2019年11月14日退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份至2019年7月18日案发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党某某(绰号“党帅”,在逃)在三河市燕郊地区进行组织卖淫活动。2019年2月底郑某某拉拢被告人宋某某加入该组织。马某甲、党某某安排宋某某先后承租燕郊理想新城二期小区8-1-1501室、13-1-1002室、8-1-2201室作为卖淫窝点。马某甲先后招募庞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等多名卖淫女在该卖淫组织从事卖淫活动。宋某某先后于2019年4月份拉拢被告人李某甲、2019年5月份拉拢被告人王某甲、2019年6月底拉拢被告人黄某某加入该组织,马某甲先后于2019年5月份拉拢马某 丙(绰号“马某乙大哥”,在逃),2019年6月下旬拉拢被告人李某乙加入该组织。马某甲建立微信群,每天将卖淫女照片等招聘信息发到微信群内,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黄某某通过微信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布招嫖信息招揽嫖客,后将嫖客信息不特定发送给马某甲、郑某某、党帅、马斌其中一人,之后马某甲、郑某某、党帅、马斌负责联系嫖客和卖淫女,安排卖淫女的卖淫活动。李某乙作为专职司机负责接送卖淫女上门卖淫。马某甲对涉案卖淫组织的人员进行管理,安排卖淫女接客并收取嫖资、发放提成等。郑某某协助马某甲对卖淫女进行管理,负责协调安排卖淫女接客并收取嫖资、发放提成。2019年7月18日该团伙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及相关书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郑某某以招募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达到3人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李某乙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揽嫖客、运送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甲、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李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慕小娟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郑某某、宋某某、李某甲、王某甲、黄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捌册、光盘玖张、补充材料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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