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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孙某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四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31974********,汉族,初中毕业,郑州市惠济区****商行**,中共党员,住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77********,汉族,初中毕业,****商行**,住郑州市金水区**号**号楼**单元**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镇**村**号)。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于2019年8月29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郑州海关缉私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程序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19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香港走私团伙**公司(又称:**行)“曾某某”(另案处理)、黄某某(另案处理)商定订购巴西产冻品牛肉及走私入境交货事宜。巴西产冻品牛肉经海运集装箱运到香港后,“曾某某”走私团伙组织人员将货物申报出口至台湾或韩国,船舶行驶途中根据“曾某某”走私团伙指令,在中国渤海、黄海、东海等沿岸非设关地码头偷卸货物入境并转运至郑州。

现查明:2019年以来,该走私团伙利用浙江象山、山东威海等地沿海非设关地码头,采用走私船舶偷运卸货的手段,走私巴西产冻品牛肉入境并分批运至郑州市中牟县**镇**冷库,走私团伙成员黄某某、庄某某、曾某某、纪某某、张某甲、林某某、柯某某(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提前到达郑州,在**冷库现场接货、理货。随即,黄某某将走私冻品牛肉到货情况通知郑某某,郑某某提货后与黄某某进行对账,并通知会计张某乙将货款及走私费用转入黄某某指定账户。走私冻品牛肉由郑某某及被告人孙某某在郑州市惠济区**市场中销售牟利。

根据本案扣押书证中郑某某制作的收货记录,以及郑某某与张某乙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2019年5月份至案发,郑某某实际收到走私巴西冻品牛肉30柜,共计763.4582吨。

经对被告人孙某某销售走私冻品牛肉的抄码单(净重单)及销货清单统计:2019年5月至案发,孙某某在郑州市场帮助郑某某销售走私入境的巴西产冻品牛肉共计73.2055吨。此外, 孙某某在订货时为郑某某提供巴西牛肉厂号、品质、郑州市场价格信息方面的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某、庄某某、纪某某、某某、刘某某、曹某某、朱某某等证人证言;

2、郑州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关于郑州市惠济区****商行进口巴西牛肉的相关意见

3、郑州海关“6.19”走私冻品案认定走私数量说明、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清单;提取的郑某某、孙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提取的郑某某确认扣押书证复印件、郑某某vivo手机中郑某某与张某乙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等物证、书证;

4、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走私团伙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未经检验检疫的巴西产冻品牛肉763.4582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告人孙某某与郑某某通谋,帮助其进行73.2055吨走私巴西产冻品牛肉的销售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某可以认定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可以认定为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郑某某判处五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孟雨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现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证据材料3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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