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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孙某某等招摇撞骗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凯旋路派出所管内,曾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5月20日被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公安局伏龙泉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县,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2月1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四间房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2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红旗街派出所管内,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9年12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招摇撞骗罪,经长春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于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涉嫌招摇撞骗罪,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7月3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18日间,被告人郑某某化名“刘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等人,在长春市内多次冒充公交分局民警、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以处罚非法营运车辆为名,骗取驾驶员“罚款”或“好处费”。被告人郑某某冒充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又骗取立新停车场老板王某甲的信任,使用位于长春市二道区的立新停车场作为其扣留非法营运车辆的地点。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冒充长春市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王某某冒充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内勤人员;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听从郑某某、孙某某指挥分别冒充乘客“钓鱼”,将非法营运车辆引至郑某某指定地点“接受处罚”。该团伙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 ,伪装乘客,在长春市吉大一院乘坐王某某驾驶的吉A*****非法营运车辆,行驶至皓月大街普阳路交汇处,郑某某、孙某某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要对王某某进行处罚。被害人王某爽向郑某某微信支付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同),郑某某分给孙某某2,000元。

2.2019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雇佣“李某”为“钓鱼”乘客,“李某”按照郑某某指示,在长春市德惠市米沙子镇假装乘客乘坐王某君驾驶的吉 A*****号非法营运车辆,该车行驶到宽城区新月山庄门口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将此车开至长春市二道区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开车带往立新停车场办理扣押手续,被害人王某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支付“罚款”5,000元、停车费20元后,获准驾车离开。郑某某将其中5,000元钱取回,孙某某分得1,000元,“李某”分得200元。

3、2019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冒充交通警察在长春市宽城区青年路与兴旺路交汇处拦截吴某某驾驶的吉AB138T号车辆,对该车拦截盘查后将吴某某用吉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带至长春市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孙某某将被害人车辆随行开走,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吴某某需缴纳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并将被害人车辆扣留至立新停车场内。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吴某辉向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士微信支付“罚款”10000元后获准驾车离开。王某士将此笔钱款转给立新停车场老板王某甲,王某甲又将此笔钱款转给郑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分得2000元。

4、2019年1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长春市三马路人才市场雇佣张某某、李某乙充当钓鱼乘客,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送至长春市农安县**镇,张某某、李某乙在当地乘坐李某丙驾驶的吉 A*****号非法营运车辆欲去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该车行驶至南关区长春大街与亚泰大街交会处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郑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丙用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送至在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孙某某开被害人车辆随行至立新停车场。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李某军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高建华支付“罚款”5000元、停车费20元后驾车离开。高建华将5000元转给立新停车场老板王某甲,王某甲又将此笔钱款转给郑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1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各分得200元。

5、2019年11月11日9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送至长春市农安县**镇,在当地乘坐金某某驾驶的吉 A*****号非法营运车辆欲去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该车行驶至南关区长春大街与亚泰大街交会处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郑某某将被害人金某某用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送至在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孙某某开被害人车辆随行至立新停车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金某某非法营运需罚款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金某某被迫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高某某支付“罚款”10000元驾车离开。高某某将此笔钱款交给郑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各分得200元。

6、2019年11月12日10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送至吉林省德惠市万宝镇,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伪装乘客在当地乘坐王某某驾驶的吉 A*****号白色捷达轿车欲去往中日联谊医院,该车行驶至东部快速路自由大路出口处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郑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用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送至在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孙某某开被害人车辆随行至立新停车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王某某非法营运需罚款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王某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高某某微信支付“罚款”10000元,额外单独付 1000元,后获准驾车离开。高某某将10000元转给郑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各分得200元。

7、2019年11月13日7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送至吉林省公主岭市**镇,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伪装乘客在当地乘坐崔某某驾驶的吉 C*****号银色捷达轿车欲去往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该车行驶至景阳广场处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郑某某将被害人崔某某用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送至在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孙某某开被害人车辆随行至立新停车场,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崔某某交给郑某某500元“好处费”,随即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现金支付“罚款”15000元、停车费20元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15000元取走,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各分得200元。

8、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送至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伪装乘客在当地乘坐王某驾驶的吉 A*****号白色捷达轿车欲去往长春市中医院,该车行驶至青石路与台北大街交汇处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郑某某将被害人王某用A5UH77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送至在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孙某某开被害人车辆随行至立新停车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王某非法营运需罚款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王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现金支付“罚款”5000元、停车费20元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此笔钱款取走,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各分得200元。

9、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送至长春市宽城区邱家小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伪装乘客在当地乘坐田某强驾驶的吉 A*****号白色东风轿车欲去往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该车行驶至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门前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郑某某将被害人田某强用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送至在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孙某某开被害人车辆随行至立新停车场,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田某某交给郑某某200元“好处费”并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士现金支付“罚款”5000元、停车费20元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此笔钱款取走,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各分得200元。

10、2019年11月20日8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二送至吉林省德惠市***镇,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伪装乘客在当地乘坐王某三驾驶的吉 A*****号白色比亚迪轿车欲去往中日联谊医院,该车行驶至中日联谊医院附近加油站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郑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乙用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送至在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孙某某开被害人车辆随行至立新停车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王某乙非法营运需罚款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王某乙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现金支付“罚款”5000元、停车费30元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5000元取走,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二各分得200元。王某三次日打电话告知郑某某,要去公安机关举报,孙某某受郑某某委托,假扮纪检人员询问王某三意见,王某三同意返还“罚款”则不再控告。郑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将5030元转帐至王某乙邮政储蓄银行卡内。

11、2019年11月21日10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尹姓夫妇”(未到案)送至吉林省德惠市,“尹姓夫妇”伪装乘客在当地乘坐徐某驾驶的吉 A*****号白色奔腾轿车欲去往长春市妇产医院,该车行驶至妇产医院门前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郑某某将被害人徐某用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送至在二道区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委托拖车将吉 A73J07号白色奔腾轿车拖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孙某某坐拖车到立新停车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徐某非法营运需罚款人民币50000元,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徐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现金支付“罚款”10000元、拖车费300元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此笔钱款取走,被告人孙某某分得2000元。

12、2019年11月23日9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送至长春市净月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湖镇,张某某、李某乙伪装乘客在当地乘坐张某某驾驶的吉 A*****号金色奔腾轿车欲去往长春市妇产医院,该车行驶至妇产医院门前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用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送至在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孙某某开被害人车辆随行至立新停车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张某某非法营运需罚款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张某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现金支付“罚款”10000元、并“赠送”郑某某两条香烟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10000元和香烟取走,被告人孙某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各分得200元。

13、2019年11月25日8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送至长春市九台区**镇,张某某、李某乙伪装乘客在当地乘坐张某某驾驶的吉 A*****号轿车欲去往中日联谊医院,该车行驶至中日联谊医院门前时,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被告人郑某某开被害人车辆至立新停车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张某某非法营运需罚款,被害人张某某给郑某某“好处费”200元求情。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张某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现金支付“罚款”5000元、停车费30元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5000元取走,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乙各分得200元。

14、2019年11月28日9时许,按照郑某某指示,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牌CC轿车将“尹某”、张某某送至吉林省公主岭市**镇,“尹某”、被告人张某某伪装乘客在当地乘坐韩某某驾驶的吉A*****号轿车欲去往长春市妇产医院,该车行驶至南关区长春市妇产医院门前,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开被害人车辆至立新停车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韩某某非法营运需罚款10000元至30000元。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韩某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士现金支付“罚款”5000元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5000元取走,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张某某、尹某各分得200元。

15、2019年11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雇佣“尹某”、被告人于某某,此二人假扮乘客,在长春市净月高新产业开发区东湖镇乘坐郭某某驾驶的吉 A*****号非法营运车辆,该车行驶至南关区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门前时,郑某某、王某某在吉林大学第二医院门口等候,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孙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将该车截停盘查并由孙某某将该车开至二道区立新停车场扣押。经郑某某同意,被害人郭某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微信支付500元“罚款”、40元停车费后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其中的500元钱取回,被告人于某某、尹某各分得200元。

16、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将“尹某”、被告人于某某送至长春市二道区**镇,“尹某”、于某某假扮乘客在当地乘坐李某驾驶的吉A*****号轿车,该车行驶至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市妇产医院门前,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 A*****号非法营运车辆开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开车将被害人李某带至立新停车场,郑某某告知其“非法营运”需缴纳三万元至五万元罚款,被害人李某付给郑某某“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后获准驾车离开。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于某某分得100元,尹某分得200元。

17、2019年12月3日7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将“尹某”、被告人于某某送至农安县**镇,“尹某”、于某某假扮乘客乘坐李某某驾驶的吉 A*****号非法营运车辆,该车行驶至南关区长春市妇产医院门前,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 A*****号非法营运车辆开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开车将被害人李某*带至立新停车场并告知其“非法营运”需缴纳一万元罚款,被害人李某某付给郑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后获准驾车离开。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被告人于某某分得100元。

18、2019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将“尹某”、被告人于某某送至农安县**镇,“尹某”、于某某假扮乘客乘坐范某会驾驶的吉A*****号奔腾牌轿车,该车行驶至南关区长春市妇产医院门前,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A*****号奔腾牌轿车开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开车将被害人范某会带至立新停车场并告知其“非法营运”需缴纳一万元罚款,被害人范某会付给郑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000元后获准驾车离开。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被告人于某某分得100元。

19、2019年12月4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告人于某某、“尹某”送至长春市九台区**镇,“尹某”、于某某假扮乘客乘坐袁某某驾驶的吉A*****号轿车,行驶至本市南关区长春市妇产医院门前时,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A*****号轿车开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开车将被害人袁某某带至立新停车场并告知其“非法营运”需缴纳5000元罚款,车费150元,被害人袁某某给付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5150元获准驾车离开,郑某某将该笔钱款取回,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于某某分得1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

20、2019年1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告人于某某、“尹某”送至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尹某”、于某某假扮乘客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吉A*****号轿车,行驶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二部门前时,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A*****号轿车开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开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立新停车场并告知其“非法营运”需缴纳5000元罚款,被害人刘某某的朋友杨某某微信转账给郑某某1000元人民币后,刘某某开车离开。被告人孙某某分得200元,被告人于某某分得100元。

21、2019年12月5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将被告人于某某、被告人李某甲送至吉林市岔路河镇乘坐刘某某驾驶的吉B*****号轿车,行驶至长春市朝阳区长春市儿童医院门前,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在儿童医院门前等候跑线车,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B*****号轿车开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开车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立新停车场并告知其“非法营运”需缴纳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被害人刘某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支付人民币5000元,停车费20元后获准驾车离开。郑某某将其中5000元钱取回,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

22、2019年12月6日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按照郑某某指示,假装乘客在吉林省德惠市乘坐于某富驾驶的吉A*****号非法营运车辆,行驶至本市南关区长春市妇产医院门前,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欲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于某某驾驶车辆逃离,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驾车追赶,在亚泰大街将于某富驾驶的吉A*****号车辆别停后,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身着警服拦截未果。

23、2019年12月7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将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送至吉林省公主岭市**镇,于某某、李某甲伪装乘客乘坐李某乙驾驶的吉C*****号轿车,该车行驶至本市南关区长春市妇产医院门前,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C*****号轿车开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开车将被害人李某乙带至立新停车场并告知其“非法营运”需缴纳一万元罚款,被害人李某乙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支付人民币10000元,停车费40元后获准驾车离开。郑某某将这笔钱款取回,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

24、2019年1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按照郑某某指示,在吉林省德惠市乘坐黎某驾驶的吉A*****号非法营运车辆,行驶至长春市南关区平治街爱尔眼科医院门前,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A*****号车辆送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在爱尔眼科医院内对被害人黎某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验,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黎某非法营运需缴纳罚款,被害人黎某向二道区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支付人民币6000元后获准驾车离开。郑某某将其中5000元钱取回,被告人孙某某分得800元,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当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得1000元。

25、2019年1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送至吉林省德惠市,此二人按照郑某某指示,在德惠市***镇乘坐杨某福驾驶的吉A*****号非法营运车辆,此车行驶至目的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门前时,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A*****号送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杨素福非法营运需缴纳罚款,被害人杨某福当场向孙某某支付5000元钱和两条玉溪牌香烟后获准驾车离开。被告人孙某某将此笔款项交给郑某某,自己分得1000元及一条玉溪牌香烟,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

26、2019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害人孙某在跑线车微信群发布招揽乘车信息后,被告人郑某某让被告人孙某某电话联系孙某并约其在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附近上车,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孙某驾驶的吉J*****号白色捷达轿车拦截盘查并将孙某带至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内验尿,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郑某某委托拖车将吉JZU432号白色捷达轿车拖至立新停车场,被害人孙某向立新停车场工作人员交纳5000元罚款、300元拖车费及40元停车费。郑某某将5000元取回。当日被告人王某某分得2000元。

27、2019年12月13日8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送至吉林省公主岭市**屯,于某某、李某甲按照郑某某指示,伪装乘客在此处乘坐毛某某驾驶的吉C*****号非法营运车辆,行驶至目的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门前时,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被告人郑某某委托拖车将吉C*****号轿车拖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将被害人毛某某带至立新停车场,且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毛某某非法营运需缴纳罚款,被害人毛某某当场向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支付5000元钱罚款、300元拖车费、20元停车费后获准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5000元罚款取回,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

28、2019年1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送至吉林省公主岭市**屯,于某某、李某甲按照郑某某指示,伪装乘客在此处乘坐刘某先驾驶的吉C*****号非法营运车辆,行驶至目的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门前时,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被告人郑某某委托拖车将吉C*****号轿车拖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将被害人刘某先带至立新停车场,且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刘某先非法营运需缴纳罚款,被害人刘某先当场向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支付5000元钱罚款、300元拖车费、50元停车费后获准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5000元罚款取回,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

29、2019年12月15日8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按照郑某某指示,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屯,伪装乘客乘坐王某某驾驶的吉A*****号非法营运车辆,行驶至目的地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门前时,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郑某某委托拖车将吉A*****号轿车拖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立新停车场,且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王某某非法营运需缴纳罚款,被害人王某军以自己患有肺结核说清,赠予郑某某二条香烟,当场向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士支付300元拖车费、50元停车费后获准驾车离开。被告人于某某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

30、2019年12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送至长春市绿园区**镇,于某某、李某甲按照郑某某指示,伪装乘客在此处乘坐包某某驾驶的吉A*****号非法营运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长春市妇产医院门前时,被告人郑某某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孙某某强行拔车钥匙并将吉A*****号轿车拖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吉A5UH77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将被害人包某亮带至立新停车场,在车上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包某亮非法营运需缴纳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被害人包某亮当场向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支付10000元钱罚款、20元停车费并赠予被告人郑某某两条香烟后获准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10000元罚款取回,被告人孙某某分得1000元,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

31、2019年12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按照郑某某指示,伪装乘客在吉林省妇幼保健院乘坐闫某某驾驶的吉J*****号非法营运车辆,被告人郑某某在此处身着荧光绿色交通警察执勤上衣、手持对讲机、佩戴执法记录仪,冒充交通警察对该车辆拦截盘查,并带领闫某某在妇幼保健院内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身着便装冒充客运管理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拍照录像取证,被告人王某某冒充运管部门人员,被告人郑某某委托拖车将吉A*****号轿车拖至立新停车场,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吉A*****号香槟色大众CC轿车将被害人王某某带至立新停车场,在车上被告人郑某某告知被害人闫某某非法营运需缴纳罚款一万元至三万元,被害人闫某某当场向停车场工作人员王某某支付5000元钱罚款、300元停车费、20元停车费获准驾车离开。被告人郑某某将5000元罚款取回,被告人于某某、李某甲各分得200元,被告人周某某分得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焦某某、王某乙、王某丙、高某某、李某、刘某、闫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某、王某君、吴某某、李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王某、田某某、王某丙、徐某、张某甲、张某乙、韩某明、郭某某、李某丙、李某丁、范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于某某、李某丁、黎某、杨某某、孙某、毛某某、刘某某、王某军、包某某、闫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于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等八人共同犯罪,伪装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文婷

2020年7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周某某、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碟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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