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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孙某某盗窃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广东丰顺人,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于2020年11月4日因盗窃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11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广东吴川,住广东省吴川市********于2013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11月4日因盗窃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处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20年11月19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月26日、1月27日告知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下午14时许,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对面*****后,在要离开时将被害人严某某放置在*****门口附近绿化带旁的一台发电机盗走,后存放于郑某某的出租屋中。到案后,赃物发电机被查获发回被害人。

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潮州市湘桥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被盗发电机的价值为人民币2503.80元。

被害人严某某,于2020年11月6日对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表示谅解并自愿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祥歆

检察官助理 林家楷

2021年2月4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3.案卷材料共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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