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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夏某某开设赌场案)_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3********0521,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公司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03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西**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6月27日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夏某某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小区家中使用“速度与激情”微信账号组建“亲友圈”,在微信公众号“朋友局”中多次向被告人郑某某微信号“充卡早8点到晚8点”购买“元宝”。通过购买元宝的方式开设虚拟房间,供“亲友圈”内的好友打麻将赌博。每局结束后,赢家或者输家将战绩图发给夏某某,夏某某按照1分代表5元钱的规则,根据战绩图上的分数通过微信收取输家的钱,扣除10元房间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赢家。被告人郑某某在夏某某开设的网络赌场内,帮助夏某某管理账目。被告人夏某某共盈利42000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郑某某组建“惠的新家”微信群,使用同样的方法,收取房间费4元。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将微信群转给刘某某(另案处理),由刘某某经营该赌博网,向被告人郑某某微信号“充卡早8点到晚8点”购买“元宝”。在10月至12月期间刘某某支付给郑某某好处费29404元。

2018年12月,被告人郑某某使用微信号“充卡早8点到晚8点”向被告人夏某某、刘某某出售“元宝”并从中获得盈利1900元。

2019年5月22日将被告人夏某某抓获。5月23日将被告人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夏某某手机及微信购买元宝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及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华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光盘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夏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朴明淑

助理检察员:孔高颂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宝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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