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996号
1.被告人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7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4.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8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周某甲、杨某某、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郑某某与周某乙商议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贩卖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周某乙。随后被告人郑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甲寻找毒品,并商定共同贩卖毒品给周某乙,所得利益平分。被告人周某甲遂联系被告人邓某某购买毒品。2018年7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在被告人邓某某的牵线联系下,在珠海市南屏科技园屏东一路**号路口,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杨某某购买2小包毒品冰毒。2018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甲与郑某某在珠海市**市场门口附近,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购得的上述毒品冰毒转卖给周某乙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郑某某身上查获联系毒品交易用的手机一部和毒资人民币10000元,在被告人周某甲身上查获联系毒品交易用的手机一部,在周某乙身上查获两小包净重1.39克的白色晶体状物质(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8年7月31日,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查获联系毒品交易用的手机一部。2018年8月23日,民警抓获被告人邓某某,查获联系毒品交易用的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周某甲等的供述;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3.书证;4.物证;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甲、杨某某、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提供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 园
代理检察员:张洋瑜
2018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周某甲、杨某某、邓某某现均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随案移送;
3.手机四部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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