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名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21979********,汉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初中肄业,雅安市名山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3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7********,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小学文化,雅安市名山区**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天全县**镇**大道**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2名被告人,听取了2名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成都**有限公司2012年2月2日在成都市成华区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亿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都是李某某。2017年8月以来,成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打着与国家战略同步互联网+和实体连锁店的新型销售模式的唬头,在全国各地及省内多个市州成立关联公司及实体门店,李某某、魏某某等指示技术人员开发出“MIKE众创”平台,该平台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MIKE众创”平台以顾客在实体店或者网站购买商品交纳费用方式由老会员作为推荐人注册新会员,并由推荐人完成新会员在组织结构内的区域安置,从而形成自上而下、多层级、金字塔型的典型传销体系。注册的会员根据投入的资金,分为体验、灰领、蓝领、白领、金领、黄领六个等级,门槛费为888元至35188元不等,不同等级的会员所获得动静态收益不同。会员在进行投资后,每日可获得静态收益,通过推荐发展下线,获得动态收益。动静态收益由“MIKE众创”后台系统根据会员的等级及上下线层级关系自动计算、分配相应的数字奖金。
2019年5月,郑某某经成都**有限公司温江店杨某某介绍加入“MIKE”众创平台,缴纳35188元后注册成为金领会员。后郑某某介绍周某某加入“MIKE”众创平台,周某某以柯某某名义缴纳35188元现金也注册成为金领会员2019年1月30日,郑某某、周某某共同注册成立雅安市名山区**有限公司,郑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成都**有限公司占股60%,郑某某、周某某等13人共同占股40%。郑某某、周某某等人组织加入人员到成都**有限公司参观、培训,并联系协调成都**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相关人员到名山宣讲,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积极参与、发展下线人员加入,从中获取利益。经鉴定,郑某某在“Mike”众创平台所在层级为56级,其直接发展下线28人,下线层级达49层,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总计292人,获得总业绩奖励71245.95元。周某某利用柯某某的名义参与“MIKE众创平台”,在“Mike”众创平台所在层级为57级,其直接发展下线7人,下线层级达48层,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总计237人,获得总业绩奖励23822.4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及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罗某某、植某某等39人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参与李某某、魏某某等人组织、领导的“Mike”众创平台,以推销产品为名发展下线人员,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作为加入资格,并且按照“Mike”众创平台规则组成层级,以所发展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福慧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取保候审居住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乡**村**组**号,电话:1878358****;
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居住于四川省天全县**镇**大道**号,电话:1362815****或者18180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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