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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周某某等串通投标、寻衅滋事等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6********,汉族,高中文化,重庆*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城**栋**。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2月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重庆*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城**栋**。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6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2月4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80********,汉族,初中文化,重庆*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都**单元**。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璧山区**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徐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郑某某、刘某甲涉嫌赌博罪,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3月15日退回璧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璧山区公安局于2019年4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徐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支付投标资料费、保证金利息、项目经理和委托人出场费等费用,联系借用其他公司资质参与围标璧山辖区内工程项目,并由郑某某统一制定各个围标单位的投标报价的方式,多次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刘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实施赌博犯罪行为时,仍向其提供资金支持,共同实施了赌博犯罪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2015年期间,被告人郑某某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彭某某(另案处理)为索取不法债务,采用阻扰经营、张贴照片、举牌造势等软暴力方式向被害人魏某甲索要债务,后经民警三次出警制止未果后,魏某甲、犹某某夫妇被迫替其女儿魏某乙向周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

2012年期间,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工程款纠纷而引发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调解、制止后,仍然不思悔改、暴戾成性,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因工程(货)款支付问题引发口角纠纷后,纠集彭某某等人实施了随意殴打李某某、徐某乙等违法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

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实施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串通投标罪

1.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投标资料费、保证金利息、项目经理和委托人出场费等费用,联系借用重庆*甲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乙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丙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共九家公司资质,围标并中标了璧山区**局业务技术用房附属工程项目,中标单位重庆*甲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项目金额9970396.48元;

2.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投标资料费、保证金利息、项目经理和委托人出场费等费用,联系借用重庆*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周某某自己重庆*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围标并中标了璧山区******支路工程,中标单位重庆*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金额3223476.57元;

3.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投标资料费、保证金利息、项目经理和委托人出场费等费用,利用重庆*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借用的重庆*甲建设有限公司和重庆*乙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去围标并中标了璧山区******污水干管工程,中标单位重庆*甲建设有限公司,中标项目金额3230975.53元;

4.2016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投标资料费、保证金利息、项目经理和委托人出场费等费用,借用了重庆*甲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乙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的资质,去围标并中标了璧山区**公司生态停车场工程,中标单位重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项目金额2386331元;

5.2017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徐某甲通过支付投标资料费、保证金利息、项目经理和委托人出场费等费用,借用了重庆市**工程建设有限和重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两家公司资质,去围标并中标了璧山区**大桥西桥头沿河道路扩建项目,中标单位重庆**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项目金额1957146.57元;

6.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通过支付投标资料费、保证金利息、项目经理和委托人出场费等费用,与王某甲(系重庆市**建筑工程总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商量共同去围标璧山区***公租房装饰工程项目。为此,郑某某和周某某借用了河南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家公司资质,王某甲借用了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事后,中标单位为重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标项目金额62544002.36元。

2018年7月30日,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抓获。2018年10月9日,民警以电话通知的方式,将被告人徐某甲通知到案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招投标档案资料、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杨某甲、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二、赌博罪

1.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刘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某在璧山区**路**号**单元**的住房中聚集印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等人,采用麻将打200元一注、1600元封顶的成都麻将换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一桌麻将一场抽取1000元牌钱的方式,抽头渔利“牌钱”2000元;同时,刘某甲帮赌输的赌客支付现金,并以此收取5%利息的方式,抽头渔利“水钱”4400元。

2.2017年1月20日,刘某甲伙同郑某某在璧山区**路**号**单元**的住房中聚集印某某、赵某某、刘某乙、何某某等人,采用麻将打200元一注、1600元封顶的成都麻将换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一桌麻将一场抽取1000元牌钱的方式,抽头渔利“牌钱”3000元;同时,刘某甲帮赌输的赌客支付现金,并以此收取5%利息的方式,抽头渔利“水钱”6200元。

3.2017年1月22日,刘某甲伙同郑某某在璧山区**城**路**号**单元**的住房中聚集印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等人,采用麻将打200元一注、1600元封顶的成都麻将换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一桌麻将一场抽取1000元牌钱的方式,抽头渔利“牌钱”2000元;同时,刘某甲帮赌输的赌客支付现金,并以此收取5%利息的方式,抽头渔利“水钱”4000元。

4.2017年1月23日,刘某甲伙同郑某某在璧山区**城**路**号**单元**的住房中聚集印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吴某某、刘某丙等人,采用麻将打200元一注、1600元封顶的成都麻将换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一桌麻将一场抽取1000元牌钱的方式,抽头渔利“牌钱”2000元;同时,刘某甲帮赌输的赌客支付现金,并以此收取5%利息的方式,抽头渔利“水钱”8200元。

5.2017年1月24日,刘某甲伙同郑某某在璧山区**城**路**号**单元**的住房中聚集印某某、赵某某、王某乙、刘某乙、吴某某、胡某某等人,采用麻将打200元一注、1600元封顶的成都麻将换三张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一桌麻将一场抽取1000元牌钱的方式,抽头渔利“牌钱”4000元;同时,刘某甲帮赌输的赌客支付现金,并以此收取5%利息的方式,抽头渔利“水钱”7600元。

2018年9月12日,民警将刘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记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印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甲、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指认现场笔录等。

三、寻衅滋事罪

2014年3月31日,魏某乙因急需用钱在*甲公司办公室里以出具一张40万元借条的方式,向周某某实际借款20万元并约定一个月归还。借款到期后,魏某乙仍无法归还。于是周某某、郑某某提议纠集郑某某母亲徐某丙及郑某某的几个姨妈,并安排彭某某邀约其家中年老的长辈,同去魏某乙父亲魏某甲工作的璧山**公司以举牌闹事的方式索要魏某乙的债务。在收债过程中,周某某同意彭某某采取在魏某甲住家的过道和公司张贴魏某乙欠债相片的方式来对魏某乙父母亲施压,迫使魏某乙父母替魏某乙还钱。期间,周某某、郑某某以上述方式索要欠款的行为,严重影响魏某甲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在辖区派出所民警三次出警调解后,仍然继续实施滋扰行为。后魏某甲、犹某某夫妇迫于无奈,在该笔债务与自己无关的情况下,被迫替魏某乙偿还借款30万元给周某某、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民事判决书、借条、照片、报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魏某乙、谭某某、刘某丁、冯某某、徐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甲、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四、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1.2015年5月4日,徐某丁电话联系周某某索要9000余元的水泥款,但周某某以向**派出所和**社区办公室的工程的工地上供应水泥时有私吞水泥的嫌疑为由,拒不支付。后双方在言语上发生吵闹并由周某某提议见面解决此事。挂完电话后,周某某便电话邀约彭某某纠集刘某戊、杨某乙等人与其在飞天加油站附近见面。见面后,周某某等人便对徐某丁施殴打,致其头部、颈部、躯干等多处受伤(未到医院治疗)。后经璧城派出所调解,达成由周某某向徐某丁道歉,债务纠纷自行协商解决的协议。

2.2016年1月25日,李某某电话联系周某某索要其向******绿化工程项目供应苗木的50余万元货款,但周某某以苗木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后双方在言语上发生吵闹并由周某某提议见面解决此事。挂完电话后,周某某便纠集彭某某等人一同前往见面处理此事。见面后,周某某再次与李某某发生语言冲突随即其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导致对方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轻微脑震荡。后经璧泉派出所调解,达成由周某某向李某某道歉的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报警材料、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彭某某、符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丁、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徐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围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甲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被告人郑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而提供资金支持,其行为构成了赌博罪的共犯,刘某甲、郑某某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采用软暴力、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郑某某、刘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徐某甲、刘某甲的违法犯罪所得进行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淦沛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613****;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2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40册。

3.起诉书27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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