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刑诉〔2019〕17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楼**。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2019年6月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孝感市**砂业有限公司*采区负责人郑某某和采砂船船主叶某某在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占用集体土地,违法挖砂作业,造成孝感市孝南区**镇**村**耕地坍塌损毁。根据孝感市孝南区国土资源局、孝感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华中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对耕地损坏状况的鉴定,郑某某、叶某某占用集体土地违法挖砂面积为18.52亩,其中基本农田14.83亩,其它用地(滩涂)3.69亩。该地块用途已发生改变,当前用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一致,总计9889.4013平方米(合14.8341亩)基本农田遭受损坏,无法继续开展耕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刑事判决书、营业执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河砂联合开采、经营协议、委托书、**湾提成分配数据、河道采砂计划批复、澴河可采区规划示意图、施郑采区基本情况表、水务部门行政执法卷宗及调查情况汇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举报信等书证;2.证人涂某某、叶某乙、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吴某某、郑某戊、郑某己、郑某庚、郑某辛、郑某壬、郑某癸、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公安机关和国土部门的现场勘验、勘测笔录;5.耕地损坏状况鉴定意见书、耕地损坏状况的认定、破坏基本农田的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集体土地违法挖砂作业,造成沿河耕地坍塌损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必谦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讼诉起诉书10份及检察卷宗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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