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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叶某某等5人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郑某某,绰号“草毛”,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山市市区阳光新城**幢**室(户籍地江山市新塘边镇**村**路**号)。2017年4月1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山市贺村镇**村**号。1996年因犯盗窃罪被萧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9年10月14日因盗窃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老鼠药”,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山市贺村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余某某,绰号“小熊猫”,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8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江山市上余镇**村**号。2008年11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4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住江山市新塘边镇**村**山**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6日被江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叶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同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江山市贺村镇龙头村姚某甲家、姚某乙家、姚某丙家、**村水库附近废弃的养殖场、江郎山高速路口废弃养鸡场、**山工业园区边废弃养猪场、**镇永兴坞养鸡场、**村**山**号、**村云岩农场等地轮流作为开设赌场的地点,组织他人以“押宝”的方式赌博30余场次,赌资累计560000余元,郑某某从中抽头渔利45000余元,抽头方式为对“做宝”坐庄的人按每小时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费用进行抽头,若郑某某自己“做宝”做庄则不抽头。在此期间,被告人叶某某、被告人余某某明知郑某某开场赌博,仍帮助开车(白色长安,车牌号浙H7S209,郑某某所有)接送参赌人员到赌场,叶某某接送20余场次,非法获利3500元,余某某接接送4场次,非法获利800元;被告人杨某某明知郑某某开场赌博,在赌场附近的路口帮助“望风”20余场次,按每场50元到100元标准获取报酬,非法获利3500元;被告人姜某某明知郑某某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场所并帮助“望风”4场次,非法获利1300元;吴良清(另案处理)明知郑某某开设赌场 “押宝”做庄或直接参赌时缺钱,仍然多次借钱给郑某某用于“做宝”做庄,累计金额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面包车一辆、现场缴获赌资若干;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支付宝转帐记录、微信转帐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罗某某、吴某某、柴某某、姚某乙、姚某丙、曾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24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余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叶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叶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姜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五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某某、余某某、杨某某、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郑某某、余某某、姜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叶某某、杨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卓献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在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余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杨某某、姜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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