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岸**栋**房。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1年1月15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2019年10月份,卢某某为一名叫“冬瓜”的男子代理收取赌客投注私彩赌博的赌资,卢某某从收取的赌资中抽取6%的提成作为其代理收取私彩赌博赌资的获利。为了吸取更多赌客,卢某某发展了下家郑某某,郑某某接收赌客下注的信息后,通过手机微信聊天发送的方式将赌客每一期的私彩投注信息发送给卢某某,卢某某再在“冬瓜”给其的赌博网站上上传其本人自己下注的投注信息和郑某某发送给其的投注信息。郑某某从其本人收取的赌资中抽取3%的提成作为其代理收取私彩赌博赌资的获利。卢某某与上家“冬瓜”,与下家郑某某之间的赌资结算方式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进行,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账单流水显示,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某某转账赌资189818元,郑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卢某某转账赌资61121元;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冬瓜”转账赌资328907元,“冬瓜”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卢某某转账赌资92685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卢某某、郑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潇
2021年1 月19日
附件:
1.被告卢某某、郑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是1820077****、1372916****;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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