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华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无,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湾**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华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某某、华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等地,以低配置电脑冒充高配置电脑,并提供发票、假保修单进行售卖的方式实施诈骗。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作案团伙于2019年4月7日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云山诗意,并由被告人华某将旧电脑以高配置电脑售卖的诈骗方式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云山诗意桃源居1号楼2梯大堂卖给被害人房某,被告人华某以扫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收取被害人房某壹仟柒佰(1700)元人民币。
2.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作案团伙于2019年4月7日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云山诗意,并由被告人华某将旧电脑以高配置电脑售卖的诈骗方式到被害人冯某某家中(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云山诗意桃源居3号楼1102号房)卖给其,被告人华某以扫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收取被害人冯某某贰仟叁佰(2300)元人民币。
3.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作案团伙于2019年4月7日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云山诗意,并由被告人华某将旧电脑以高配置电脑售卖的诈骗方式到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云山诗意盈竹居4号楼2003号房)卖给其,被告人华某以扫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收取被害人周某某贰仟肆佰伍拾(2450)元人民币。
4.被告人郑某某等人作案团伙于2019年4月8日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天湖郦都,并由被告人华某将旧电脑以高配置电脑售卖的诈骗方式到被害人赖某某家中(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天湖郦都十八座1601房)卖给其,被告人华某以扫微信二维码收款的方式收取被害人赖某某贰仟伍佰(2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台电脑、蓝色OPPO手机一台等;2.书证: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周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某、华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华某现在被羁押于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6册,光盘2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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