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053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福州市**区**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F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县。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如皋市**镇**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在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暂住本市闵行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小兵,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街**号**单元**室,暂住本市闵行区**路**号**室。2012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6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8月27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小兵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6日本院将上述三案合并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2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讯问上述7名被告人,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始,林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房屋开设一无名游戏机房,并在该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期间,经林某某授意,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人招募他人为游戏机房的“经纪人”,再由“经纪人”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嗣后由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与其所招募的“经纪人”共同按赌客所输钱款的一定比例获取“返利”。
被告人郑某某在涉案游戏机房以“经纪人”的身份招募、授意其他“经纪人”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与其所招募的“经纪人”约定获取“返利”的比例,并协助林某某解决外来人员敲诈涉案游戏机房事宜等。期间,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人民币60,000余元支付给被告人郑某某,作为郑及郑招募的“经纪人”的“返利”(违法所得)。
被告人刘某某在涉案游戏机房以“经纪人”的身份招揽赌客并招募、授意其他“经纪人”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与其所招募的“经纪人”约定获取“返利”的比例,并协助林某某解决外来人员敲诈涉案游戏机房等事宜。期间,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将人民币110,000余元支付给被告人刘某某,作为刘及刘招募的“经纪人”的“返利”(违法所得)。
被告人徐某某在涉案游戏机房通过监控甄别、放行进入游戏机房的赌博人员,并以“经纪人”的身份招募、授意其他“经纪人”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与其所招募的“经纪人”约定获取“返利”的比例。期间,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将人民币70,000元支付给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徐及徐招募的“经纪人”的“返利”(违法所得)。
被告人高某某经林某某授意招募他人至涉案游戏机房做烘托涉案赌场气氛的“托”,在现场安排几名“托”持已充值的游戏卡假意在赌博机上操作,并对如何操作、作息制度等对几名“托”进行统一管理、安排,为游戏机房有序运营提供直接帮助,并获取高额固定工资。
被告人沈某某以“经纪人”的身份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从中获取“返利”。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沈某某因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后由被告人刘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1,350元作为“返利”(违法所得)。
被告人李某甲经被告人郑某某招募,以“经纪人”的身份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2019年6月9日始至6月17日间,被告人李某甲因介绍陈某甲等人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后多次收到被告人郑某某向其支付的“返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700元。
被告人吴小兵经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招募,以“经纪人”的身份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2019年6月12日至15日间,被告人吴小兵因多次介绍赌客至涉案游戏机房赌博,后分别收到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支付的“返利“(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440元。
2019年6月19日21时许,民警在涉案游戏机房内当场查获“3D宝马”八联机,“同类炸弹”八联机,“聚宝盆”八联机,“华板”八联机,“海盗船”八联机等5台设备,并当场抓获稽某某、游某某、吴某乙、李某丙等赌博人员。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5台八联机设备(共40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案发当晚,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沈某某、高某某被抓获;2019年7月9日、7月21日、7月24日,被告人郑某某、李某甲、吴小兵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同案关系人林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甲、李某乙、史某某、田某某、孙某某、周某乙、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吴某乙、嵇某某、游某某、李某丙、刘某丙、叶某某、陈某乙、钱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本案7名被告人及相关涉案人员的微信、支付宝截图;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明等有关书证;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沈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小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沈某某、李某甲、吴小兵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沈某某、李某甲、吴小兵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应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沈某某、李某甲、吴小兵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小兵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沈某某、李某甲、吴小兵到案后供认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钧花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沈某某、高某某、李某甲、吴小兵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八册、补充材料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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