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94********,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捕前租住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3月3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2000********,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捕前暂住赤峰市红山区**修理门市,无前科。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5日夜,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松山区书香庭院小区一期北门附近,盗窃鹿某某格林豪泰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19年8月29日夜,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松山区书香庭院小区二期西侧胡同内,盗窃王某某金箭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9月初的一个夜,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松山区书香庭院小区一期西门附近,盗窃隋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300元。
4.2019年9月23日夜,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松山区书香庭院小区二期车棚内,盗窃周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700元。
5. 2019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松山区书香庭院小区二期西门附近,盗窃候某某爱玛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
6.2019年9月28日夜,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松山区书香庭院小区一期西门附近,盗窃刘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
7.2019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红山区桥北吉利汽车旗舰店对面绿化带内,盗窃洪都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00元。
8.2019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红山区新华大桥桥下,盗窃立马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00元。
9.2019年8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桥北摩尔城工地项目部南侧,盗窃小刀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00元。
10.2019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松山区书香庭院小区一期北门,盗窃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900元。
二被告人盗窃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21700元,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鹿某某、王某某、隋某某等人的陈述;3.辨认、扣押等笔录;4.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建议对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超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与松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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