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范某某、王某甲、汪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负一楼**汽车美容店内担任洗车工期间,经事先共谋,利用擦车之便,多次盗窃洗车车主放置于车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400元(以下币种同)。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9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范某某放置于号牌为苏A8***甲汽车内的现金200元。
2.2020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甲放置于号牌为苏A8***乙汽车内的现金2000元。
3.2020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盗窃被害人汪某某放置于号牌为苏AB****汽车内的现金200元。
同年10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在本市鼓楼区**路**号负一楼**汽车美容店被民警抓获,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已退出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王某甲、汪某某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莹
检察官助理:姜书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联系方式:1576197****,1668512****)。
2.全部案卷材料(侦查卷3册,补充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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