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捕前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永安路永安**号楼**单元502。2017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潍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1197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镇**南里委**组**号。2013年6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6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因盗窃被潍坊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其北京现代轿车载着被告人任某某到寿光市洛城街道留吕集市上,由被告人任某某扒窃被害人肖某某华为畅想9手机一部和50余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854元。
2、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郑某某驾车到寿光市洛城街道留吕集市上扒窃苏某某华为荣耀手机未遂。经鉴定,手机价值1286元。
3、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其北京现代轿车载着被告人任某某到寿光市纪台镇集市上,由被告人任某某扒窃被害人夏某某的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步宪会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任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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