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郑某某、乔某某等9人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乔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礼县,现住贵州省正安县**街道办事处**园**园**。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魏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园**园**。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翁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3********,仡佬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栋**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街道**社区**小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1********,仡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栋**单元**。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翁礼勇,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翁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小区**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乔某某、魏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将被告人翁某甲、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翁礼勇、翁某乙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正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安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郑某某、乔某某、魏某某、翁某甲、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翁某乙、翁礼勇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0日22时左右,被告人吴某某、翁某甲、赵某某、翁某乙等人到隆昌盛宴KTV耍,吴某某与被告人乔某某因签单问题发生争执,吴某某打了乔某某一耳光,乔某某到员工休息室邀约被告人魏某某等人到大厅,与吴某某、翁某甲、翁某乙、赵某某等人互殴,被人劝开后,翁某丙打电话邀约被告人郑某某,郑某某在微信群里邀约人。被告人翁某乙、李某某、翁礼勇、郑某某等人到隆昌盛宴KTV后,在翁礼勇的指示下,吴某某、郑某某、翁某乙、李某某殴打KTV服务员史某某,史某某被打倒在地躺着,史某某的小姨子高某某看到后,乱骂吴某某等人,并和郑某某、翁礼勇、翁某乙打起来,后被旁人拉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2.证人证言:证人柴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乔某某、魏某某、翁某甲、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翁礼勇、翁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贵州省正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监控视频、微信群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乔某某、魏某某、翁某甲、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翁礼勇、翁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乔某某、魏某某、翁某甲、赵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翁礼勇、翁某乙成帮结伙地互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郑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翁某甲、翁某乙、李某某、赵某某、翁礼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乔某某、郑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翁某甲、翁某乙、李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乔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魏某某、吴某某、翁某甲、翁某乙、李某某、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被告人翁礼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翁礼勇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  畏

检察官助理 黎  燚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栋**单元**,联系电话1598507****

被告人乔某某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园**园**,联系电话1806965****

被告人魏某某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园**园**,联系电话1816690****

被告人翁某甲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栋**单元,联系电话1398568****

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正安县凤仪街道办事处和平街二小区249号,联系电话1858640****

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正安县**街道**,联系电话1818812****

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正安县**街道办事处**栋**单元**,联系电话1398567****;

被告人翁礼勇现住正安县凤仪街道办事处北苑社区胜利街四小区247号,联系电话1828620****

被告人翁某乙现住正安县凤仪街道办事处北苑社区胜利街四小区153号,联系电话18089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起诉书4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