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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贾某某等六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62

被告人郑某甲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组,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尚尧,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高天栋,甘肃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写国新,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付华,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号*组,住甘肃省民乐县*镇*村*号*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成德,民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李某、贾某甲、贾某乙、钱某某、郑某乙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20年7月16日一次退回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14日民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在四川省达州市、雅安市、资阳市先后出现了“*扶贫工程”传销活动。该活动以*引进并扶持的项目为幌子,以发展下线可返现奖励、“出局”可挣到450万元的巨额效益分红为诱饵,通过“谎言邀约、二沟、四沟、转网”等活动,引诱他人参加,要求参加者缴纳产品申购费40100元,不断发展下线,形成层级关系,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或购买的份额晋升级别和分红返利。2012年11月被告人郑某甲, 2013年1月被告人郑某乙,2013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2015年1月被告人李某、贾某甲,2015年2月被告人贾某乙先后加入“一带三阳光扶贫工程”传销活动。按照该传销活动的规则,上述各被告人参与以谎言邀约他人,带领新人“转网”、“定网”、“接网”,租房接待新人,安排做“二沟”、“四沟”,召开“夕会”、“家长会”、“经理会”,进行思想 “跟进”,按照“生活管理经营20条”管理下线,领取分发返现奖励、手提皮包及其他传销活动事宜。至案发前,被告人郑某甲、李某、贾某甲、贾某乙、钱某某、郑某乙的下线人数分别是79人、74人、67人、47人、39人、39人,层级均达到三级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情况登记表,下线人员层级图,人员档案等书证;

2.证人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甲、李某、贾某甲、贾某乙、钱某某、郑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证实本案的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李某、贾某甲、贾某乙、钱某某、郑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李某、贾某甲、贾某乙、钱某某、郑某乙以推销申购虚拟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虚拟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李某、贾某甲、贾某乙、钱某某、郑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郑某甲、李某、贾某甲、贾某乙、钱某某、郑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小燕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被告人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被告人贾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被告人郑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于甘肃省民乐县*镇*村*号*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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