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2019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骆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宁县人,住广东省广宁县潭布镇前垌村委会骆某乙7号。2019年6月24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被逮捕。2012年3月9日,骆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对上述两案作了并案处理。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1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丁、骆某甲伙同郑某戊(已判决)、郑某己(已判决)等人窜到广宁县潭布镇冠家美食饭店门口,将在该处准备离开的陈某冲、陈某宇、严某某三人随意进行殴打致其三人受伤。殴打期间,现场有人使用管制刀具及棒球棍等工具进行追逐、殴打。经鉴定,陈某冲、陈某宇二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2019年3月10日凌晨1时许,因朋友冯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坚发生争执,被告人骆某甲伙同冯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广宁县南街镇君悦会正门前对被害人陈某坚、梁某成、陈某丁进行了殴打。经鉴定,陈某坚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梁某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4、电子数据;5、物证;6、证人证言;7、被害人陈述;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随意殴打他人,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霞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骆某甲现羁押在广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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