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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菏泽市定陶区**镇**行政村**村**号。2019年3月因使用伪造的客运资格证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执行。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1时10分许,被告人郑某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街与**大街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在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mg/100ml。被告人郑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莉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定陶区**镇**行政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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