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郑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30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宝鸡市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22时20分许, 被告人郑某酒后无证驾驶车号8****轻骑125型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凤县龙口街道驶往凤州桥头方向,行至212省道196km+150m处,撞上同向路右行人金某,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29mg/100ml,经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侯某良、伍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郑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雒一先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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