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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丙失火、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郑某丙,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50********,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古城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失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丙涉嫌失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

被告人郑某丙系**小组村民,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08年至今擅自到**村**山(小地名:“大**”)国有林内开垦林地种植、建房、挖路,致使林地遭到大量毁坏。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丙开垦种植地块一的面积为2.835亩,地块二的面积为24.54亩,合计:27.375亩。

二、涉嫌失火罪的事实

被告人郑某丙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未经森林防火部门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上午8时许,到其在**村**山(小地名“大**”)国有林内开垦的玉米地内焚烧玉米秸秆,中午12时许,郑某丙在未对余火进行全面清理的情况下,离开烧地现场回家吃饭,12时40分许,余火引燃周边林地及荒草引发火灾。经普洱市绿海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丙失火案的过火面积为19.453公顷,受灾面积为2.892公顷;林木损失蓄积404.3立方米:其中思茅松蓄积283.01立方米,出材量为186.79立方米;杂栎树蓄积121.29立方米,出材量为63.07立方米。经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郑某丙失火案中思茅松林木损失价格为93395元,杂栎树林木损失价格为12614元,林木损失合计106000元。

被告人郑某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户口证明、被告人正侧面照片、归案情况说明、传唤证、前科劣迹查证情况、**镇林业服务中心出具的三份证明、镇沅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国有林权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王某某、罗某丙、郑某甲、杨某某、郑某乙、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郑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涉案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现场片面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丙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丙失火,造成过火面积为19.453公顷,受灾林地面积2.892公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勇

检察官助理:王云超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丙在家候审。

2.侦查卷2卷,检察卷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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