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公一刑诉〔2017〕86号
被告人郑某某,别名“吓曾”,绰号“表哥”,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街道**村**号,暂住地福清市**街道**村**号**房、福清市**街道**村**小区对面民宅**房。2007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3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绰号“阿忠”、“大老K”,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住福清市**街道**村**号。2017年6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庄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一)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庄某与被告人郑某某经电话联系约定购买冰毒并约好交易地点。当晚,被告人庄某指使江某某(另案处理)到该交易地点取到重为954.24克冰毒(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后江某某在到达福清市龙江街道倪埔村口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被查扣到案。
(二)2017年5月19日,吸毒人员郭某某经电话联系,商定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郑某某购买15克冰毒。次日郭某某按照约定向被告人郑某某所指定的农商银行账户内转账毒资人民币3000元。后被告人郑某某要求郭某某到福清等待其交付上述毒品,郭某某在取货途中因被公安机关抓获而未能取到毒品。
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
(一)2017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郑某某受其老板“老一伯”(未到案,另案处理)指使前往龙岩市向“主任”(未到案,另案处理)购买到5000克制毒原料麻黄碱。次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福清龙江街道下梧村将其中约2000克麻黄碱卖给林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等林某某卖掉上述麻黄碱后再付钱给郑某某。后林某某在准备贩卖麻黄碱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麻黄碱也被查扣到案。
(二)2017年5月10日左右,被告人郑某某雇请郭某某驾驶闽AV****小车前往龙岩市,先帮“老一伯”联系“主任”将先前购买的部分麻黄碱置换成1509.04克冰毒,之后其自己又以人民币45000元的价格向“三哥”(未到案,另案处理)购买了9000余克麻黄碱准备用于贩卖。被告人郑某某在返回福清后将上述冰毒及麻黄碱藏匿在福清市**街道**村东**号**房间的租住处。
2017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郑某某受其老板“老一伯”指使前往龙岩市向“主任”购得净重8037克的冰毒(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毒品含量67%-71.3%)后,后乘坐闽A5****小车途经福清市宏路街道福政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毒品也被查扣到案。同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郑某某位于福清市**街道**村**号**房间租住处,查扣到冰毒1509.04克(含袋重,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毒品含量0.5%-70.6%)、大麻6克(含袋重,经鉴定含有大麻酚成分)、K粉0.83克(含袋重,经鉴定含有氯胺酮成分)、制毒原料麻黄碱9752克(含袋重,经鉴定含有麻黄素成分)及部分原料、电子秤和自封袋等工具;随后又在其位于福清市**街道**村**小区对面民宅**房间的另一租住处查扣到冰毒376克(含袋重,经鉴定成分为甲基苯丙胺,毒品含量62%-71%)及电子秤一台、自封袋若干。2017年6月2日,被告人庄某在其位于福清市**街道**小区**号楼**室的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前科材料、存款明细、到案经过、毒品实物缴交收据、户籍证明、通话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物证;
2.证人周某某、林某甲、郭某某、江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毒品定性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毒品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
5.被告人郑某某、庄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891.28克、大麻酚6克、氯胺酮0.83克,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麻黄碱1175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54.2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应辉
代理检察员:倪 婷
2017年12月21日
1.被告人郑某某、庄某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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