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郑林,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村**组**号。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5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王涛,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7********。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郑林在本市武某某**路**段**号**栋**单元**青年旅社居住时,看到被害人杨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600元的灰色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放在其用于其生活居住的房间吧台下面。当日19时许,郑林趁被害人不在房间之际,进入该房间将笔记本电脑盗走,并以50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020年9月22日8时许,郑林在青羊区**路**号**大厦**旅舍**号房间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郑林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亮亮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郑林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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