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郑林净,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林净涉嫌诈骗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郑林净谎称能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处理信用卡逾期未还事宜,在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后,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计人民币48800元。
2.2020年5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郑林净虚构“吴立明”的身份,假冒律师身份与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接洽,在取得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信任后,以能够帮助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介绍工作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郑某甲、郑某乙钱款共计人民币156629元。
3.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郑林净虚构“吴立明”的身份,假冒律师身份与被害人庄某某接洽,在取得被害人庄某某信任后,以能够帮助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为由,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庄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
4.2020年6月间,被告人郑林净虚构“吴立明”的身份,假冒律师身份与被害人黄某某接洽,在取得被害人黄某某信任后,以能够帮助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450元。
被告人郑林净于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陈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郑林净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林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林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4687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林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11月10日
附:
(一)被告人郑林净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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