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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贩卖毒品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为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2015年6月11日江西省浮梁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南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1日下午,吸毒人员占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微信转账人民币300元让胡某某(已作行政处罚)帮忙买毒品。胡某某用电话13907984846联系被告人郑某某购买毒品,郑某某把约3分掺杂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送到本市珠山区江家上弄交给占某某。占某某发现毒品不纯正,找郑某某退回100元。 

2.11月19日,占某某用电话15083988001打给郑某某17370480937购买500元毒品。郑某某把约5分掺杂冰毒送到江家上弄交给占某某,收取500元现金。占某某发现毒品不纯正,找郑某某换回5 分纯货。

3.10月24日上午,吸毒人员胡某某找郑某某购买300元毒品,郑某某把约3分冰毒送到胡某某江家上弄家门口,胡某某至今未支付毒资。

4.11月12日晚上,胡某某再次找郑某某购买300元毒品,郑某某把约3分冰毒送到胡某某家门口,收取300元。

郑某某所卖毒品均系从李某某(在逃)处购买。11月21日,郑某某跟随李某某前去南昌买毒,李某某买到1万元毒品,郑某某本意图购买1000元毒品,但因途中玩网络赌博输掉毒资,只支付200元给李某某买到约1克毒品。郑某某、李某某分别坐车回景德镇,民警在昌江区伴山洋房附近抓获郑某某,从其身上缴获一小袋冰毒,经称重净重0.8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郑某某尿检成阳性,吸毒成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5.提取、辨认笔录;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向二人四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陈婧

检察官助理:邹  星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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