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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故意杀人案)_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郑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号附**号,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6日被德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报经德阳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郑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郑某因感情纠纷及子女抚养等问题对其前妻万某某(女,本案被害人)心生怨恨。2020年9月2日11时许,被害人万某某驾车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苑**区**栋**单元**室郑某租住房楼下,接郑某带儿子、女儿去眉山市处理户口事宜,被告人郑某趁被害人万某某不备,持西式菜刀朝其胸、腹部猛刺数刀,致其倒地后又朝其头颈部猛砍数刀。尔后,被告人郑某跳楼自杀未果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万某某系全身多处刺创致心脏、肝脏等多脏器破裂死亡;被告人郑某患有精神病性症状抑郁症,对其2020年9月2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丽

2021年1月8

                                  

附件:1.被告人郑某现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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