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曹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文盲,现住天津市宁河区俵口乡后辛庄村北区5排24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唐山市公安局东油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郑某某2000年11月02日因犯抢劫罪、绑架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11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原宁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0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罚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郑某某驾驶悬挂冀B3****车牌的黑色丰田汉兰汽车行驶至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新城大街冀东油田东升水站西侧,将停放在此处的两辆电动车上的7块豫光牌电瓶偷走,后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龙凤家园二期小区南门口底商处将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600余元。经鉴定,被盗7块电瓶价值为人民币3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通知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某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娜
检察官助理:孙川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曹妃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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