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771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夔门街道鱼复路53号1单元5-2。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离职重庆市渝中区**公司时,返回居住过的本市渝中区美专校街53号5栋13-1员工宿舍,趁宿舍无人之机,盗得宿舍内黄某某价值3356元人民币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李某甲价值2057元人民币的银白色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汤某某价值3041元人民币的黑红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邓某某价值3326元人民币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李某乙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孙某某黑色小米手机一部及拉杆箱一个,后分别将上述笔记本电脑销赃至本市南岸区南坪西路1号、南坪万达广场亿象城地下商城等处得赃款6200元人民币,将拉杆箱丢弃。
2020年7月18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缘梦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
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
2.前科材料、扣押清单、购机发票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甘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重庆市渝中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丽
检察官助理:李明亮
2020年8月28日
附: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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