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景元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9日移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29日上报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1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郑景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个人债务缠身、无还款能力情况下,虚构借款理由,骗取杨某某、岳某某、李某某、闻某某借款资金合计人民币320.232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郑景元虚构出口香蕉到伊朗、富滇银行申请贷款、新疆考察项目、在新疆喀什农产品集散中心签约项目、发货蔬菜水果到新疆、供给上海超市牛油果、香港上市公司收购缅甸芒果基地和新疆喀什农产品集散中心等借款理由多次诈骗杨某某,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288.5322万元。
2017年8月、12月及2018年3月,被告人郑景元虚构借款理由多次诈骗岳某某,共计骗取资金人民币26万元。
2018年3月,被告人郑景元虚构借款理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2万元、诈骗闻某某人民币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景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资金人民币320.23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代理检察员:丛丽萍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郑景元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八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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