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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某某盗窃)_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出生地为福建省永春县,户籍地为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为永春县**镇**农贸市场**调味品店。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永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永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郑某某秘密进入永春县**镇**新苑**室内盗窃人民币650元和一把钥匙。

2、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秘密进入永春县**镇**新苑**室内盗窃华为手机一部(价格无法鉴定)、现金台币2300元(折合成人民币525元)。

3、2019年9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郑某某秘密进入永春县**镇**新苑**室内盗窃人民币15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在永春县桃城镇桃东农贸市场百兴调味品店内被永春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妍宜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永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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