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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郑显明、魏某某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郑显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5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8年7月26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组**号。2019年10月23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2019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2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显明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以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郑显明先后向吸毒人员邹某某、张某某(绰号“掰子”),以及绰号为“飘飘”、“熊猫”、“夏天”等人贩卖少量毒品,并容留上述人员在其位于成都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的住处吸食毒品。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明知郑显明贩卖毒品,仍帮助其介绍买家、运送毒品等,郑显明为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提供免费住处、提供免费毒品吸食。

2019年9月8日、9月14日、9月27日、10月18日、10月31日、11月12日,被告人郑显明向吸毒人员张某某(绰号“掰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款的方式收取200元至800元不等的毒资。双方交易地点在郑显明位于高新区家中或小区门口。

2019年11月20日23时左右,被告人郑显明在高新区**栋**单元**楼**号的住处,联系微信名为“毛洋”的人,以1960元购买7克冰毒,并安排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3人驾车到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与“毛洋”碰头并取走上述冰毒。之后,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3人又按照郑显明的指示前往成华区望平街蜜城,将部分冰毒送货给“胡某某”。然后,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3人回到郑显明住处将剩余冰毒交给郑显明。郑显明从中取出少量冰毒并加入辅料后装入一个分装袋,以300元价格贩卖给“飘飘”,并安排魏某某、刘某某送货。郑显明还安排杨某某找陈静以大约半克冰毒换回了麻古。之后,郑显明、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高某某5人在郑显明住处吸食上述毒品。期间,邹某某、马某某来到郑显明住处以300元价格购买一小袋冰毒,并在郑显明住处吸食冰毒后离开。

2019年11月21日11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前往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场挡获郑显明、魏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高某某人,查获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0.14克、电子秤一台、塑封袋、塑料吸管若干以及吸毒工具。经检测,郑显明、魏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高某某4人甲基苯丙胺尿液检测呈阳性。

到案后,郑显明、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均表示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显明、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显明容留他人吸毒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显明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OO年三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郑显明、魏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提讯提解证、换押证各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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